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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四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0五三號、第一八三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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