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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四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四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四八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