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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五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陳秋月

  • 被告
    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五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三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已坦承犯行,被告所屬公司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 和解,有臺中縣烏日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憑,深具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 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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