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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五四О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五四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被告所屬公司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有臺中縣烏日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憑,深具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已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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