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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 原告
    丙○○
  • 被告
    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甲○○ 乙○○即中億商行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其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 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而終結(尚未確定),原 告遲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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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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