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原告
丙○○
被告
丁○○

        甲○○

        乙○○即中億商行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其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而終結(尚未確定),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