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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明坤

原告
丙○○
被告
丁○○

        甲○○

        乙○○即中億商行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其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而終結(尚未確定),原告遲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一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時,始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不得單獨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呂 明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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