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丁○○ 甲○○ 乙○○即中億商行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九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其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 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而終結(尚未確定),原 告遲至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一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依據,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時,始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不 得單獨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