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二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所載「甲○○」以下,應補充記載「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