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陳秋月

  • 當事人
    甲○○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九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其所有」應更正為「飛狗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所有」外,餘犯罪 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交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