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陳秋月
- 被告乙○○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О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 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陳耀南」國民身分證、偽造之「陳耀南」健康保險卡各壹枚,和信電訊 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貳張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同意書貳張之「立 同意書人」欄內偽造之「陳耀南」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竟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將其照片 」、「復承前開犯意,再由「長腳」之男子」、「健康保險卡一張,足以生損害 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健康保險憑證管理之正確性。翌日」、「乙○○即基於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和信電信公司」門市處」、「持前 開偽造之「陳耀南」國民身分證證件及健康保險卡向不知情之店員」、「並在和 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之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同意書之「立同意書人」 欄內,各偽簽「陳耀南」之署名後,持交予甲○○而行使之。」、「而報警當場 查獲。」應補充及更正為「竟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 ○○在臺中市○○路將其照片」、「再由「長腳」之男子」、「健康保險卡一張 。由「長腳」之男子於翌日十五時許在臺中市○○路乙○○住處附近將偽造完成 之國民身分證及健康保險卡各一枚交付乙○○,足以生損害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對 於健康保險憑證管理之正確性。同日」、「乙○○即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 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信電信公司) 」門市處」「持前開偽造之「陳耀南」國民身分證證件向不知情之店員」、「並 連續在和信電信行動電話服務之申請書二張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同意書二張 之「立同意書人」欄內,各偽簽「陳耀南」之署名一枚,連續偽造以「陳耀南」 名義申請及同意之該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二張,足以生損害於和信電信公司,並連 續將該申請書及同意書各二張持交予甲○○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和信電信公司 。」「而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因犯罪所得之前揭偽造之「陳耀南」 國民身分證、偽造之「陳耀南」健康保險卡各一枚。」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為數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 並加重其刑,附予敘明。 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二張之「申請人簽章」欄內,同意書 二張之「立同意書人」欄內偽造之「陳耀南」署押各一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偽造之「陳耀南」國民身分證、偽造之「陳耀南」健康保 險卡各一枚,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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