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一三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未依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 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 處理廢棄物業務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明知從事廢棄物清處、處理業務,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乃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下午十六時,未經取得許可文件,即以其所有之SK─一二七號自小貨車」、「 年月日」應補充及更正為「甲○○未依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 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十六時許,以其向友人所借高昌企業社所有 車牌號碼SK─一二七號自小貨車」、「同年月日」外;證據車籍作業系統─查 詢認可資料應予補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並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 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 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 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 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 具虛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