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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六號、第一七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第五行「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假釋出監,同年八月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О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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