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三六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陸台(含IC板陸塊)、新台幣叁拾元及代幣肆佰捌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