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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六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每:妳做了什麼」、「!人在做天再看」應更正為「!美:妳做了什麼」、「!人在做天在看」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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