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二號),及檢察官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貳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下,應補充記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最末行應續載「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十七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路七四七之十七號前,以自備之鑰匙竊取蕭靜茹所有車牌號碼NVS─一三五號重機車,得手後供己使用,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與惠中路口為警查獲。」;證據欄第二行所載「乙○○」以下應補充記載「、蕭靜茹」,扣案物應更正為「鑰匙貳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