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六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六號、第一七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貳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第五行「九十一年九月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假釋出監,同年八月十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