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長壽黃硬盒香煙拾條、長壽藍硬盒香煙壹條、黑大衛杜夫牌香煙玖條、白大衛杜夫牌香煙陸條、紅大衛杜夫牌香煙玖條、峰牌香煙捌條、紅萬寶路牌香煙貳條、三五牌香煙參條、七星牌(濃)香煙伍條及七星牌(淡)香煙肆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甲○○」之記載,應予補充為「甲○○基於意圖販賣之概括犯意」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