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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五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長壽黃硬盒香煙拾條、長壽藍硬盒香煙壹條、黑大衛杜夫牌香煙玖條、白大衛杜夫牌香煙陸條、紅大衛杜夫牌香煙玖條、峰牌香煙捌條、紅萬寶路牌香煙貳條、三五牌香煙參條、七星牌(濃)香煙伍條及七星牌(淡)香煙肆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甲○○」之記載,應予補充為「甲○○基於意圖販賣之概括犯意」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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