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每:妳做了什麼」、「!人在做天再看」應更正為「!美:妳做了什麼」、「!人在做天在看」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