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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東茂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6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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