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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原告
蘇進興
被告
複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禮
訴訟代理人
宋麗慧
被告
好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瑀
訴訟代理人
吳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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