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施宏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7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限上訴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7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限上訴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