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原 楊仁覺
告
被上訴人即 台灣易吉幫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