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原告
張輝國
被告
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訴訟代理人
蔡明鑽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核定為5,400,000元(計算式:45,000元×12×10=5,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尚欠5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