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54號
- 原告
- 王增隆
- 被告
- 杰碩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理鄉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斌
當事人間給付記帳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捌佰貳拾元,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