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魅力羅丹管理委員會、陳瑞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64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魅力羅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振廷 訴訟代理人 馬國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瑞林 訴訟代理人 陳瑞芳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100年 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佰肆拾陸元,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肆元。 本訴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990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656元,及自 10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所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金額為84010元 ,揆諸上開規定,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魅力羅丹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2段 262號12樓之3),依住戶規約之約定,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建物謄本所登載之總評數計算,店面每坪30元,辦公室每坪65元,空戶每坪55元,車位清潔費平面車位或機械車位每戶每月1000元,每3個月為1期,每2個月底為繳費期限 。詎被告未依期限繳納:①99年8月至100年7月21日止之管 理費41989元(每期管理費10797元,每月3599元)。②99年6月至100年7月21日之車位清潔費13667元,合計55656元。 屢經催討,被告均以車位被佔用為由拒絕繳交上開款項。為此,爰依規約約定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656元,及自10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車位為編號10號車位,詎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於89年6月27日起至100年6月止(共11年即132個月),擅自將被告上開車位交予訴外人楊烱棠(門牌號碼6樓之3之所有權人)使用,並已向楊烱棠收取車位清潔費每月1000元,受有132000元之不當得利,被告主張就原告請求金額範圍內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前述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等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第二類謄本、管理費欠繳催收資料、社區住戶規約等為證,被告對未繳交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及金額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經查: (二)依社區住戶規約第8條之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建物謄本所登載之總評數計算,店面每坪30元,辦公室每坪65元,空戶每坪55元,車位清潔費平面車位或機械車位每戶每月1000元,每3個月為1期,每2 個月底為繳費期限。被告為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及上開住戶規約之約定,自應繳交管理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9年8月至100年7月 21日止之管理費41989元(每期管理費10797元,每月359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99年6月至100年7月21日止之車位清潔費13667元部分,原告主張被告車位為編號3號車位,固提出系爭大樓社區住戶規約為證,惟 為被告所否認。經查,被告之車位為編號10號車位,此有被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附件㈣(見本院卷第57頁,車位圖上記載為B10下層12樓C使用),及原告所提出之車位使用證明書之附圖(見本院卷第71頁)附卷可憑。而楊烱棠之買賣契約書之附件㈣車位位置並非在編號10號車位,亦有楊烱棠買賣契約書附件㈣(見本院卷第56頁)在卷可憑。證人即系爭大樓之起造人唐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榮松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買賣契約書附件㈣就是車位的分管契約,伊賣給被告、楊烱棠的車位就是如契約書所寫的,車位證明除了買賣契約書的附件外,公司亦有以開車位使用證明書做為車位證明等語(見本院101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楊烱棠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伊有3個車位,車位的位置就如買賣契約書附件㈣之位置 ,但伊現在的車位為編號7、8、10號,與原來買賣契約書上附件㈣的位置不同,現在伊車位位置是依住戶規約所附的車位圖,是經過住戶開會決定的,住戶規約是否經過有車位的人全部同意,伊不知道,因為這是建設公司在處理的。本件車位發生爭執後,伊有請原告確定伊的車位位置,但原告都沒有答覆,10號車位伊沒有使用後有出租,但現在已空了1年多等語(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照執造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三、依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 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第33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依被告所提出買賣契約書附件㈣,及原告所提出之車位使用證明書,足見車位於建設公司出售房屋時即已約定為有買車位人之專用部分,原告雖提出住戶規約,證明車位已變更位置,惟車位屬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全體共有人本可約定車位由共有人之一所專用,約定後,亦需專用權人同意始得變更,此項變更非得由共有人以多數決為之,是住戶規約縱有決議變更,但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該規約之約定有經過被告同意,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自不生效力。本件被告既未使用編號10號車位(屬被告車位),亦未使用編號3號車位(為原告自認為被告車位),則被告拒 絕繳交車位清潔費,自屬有據。惟原告向使用編號10號車位之人(本件應為楊烱棠)收取車位清潔費,係原告管理、清潔之代價,並非不當得利,且該清潔費本非被告所得收取,尚非被告所受損害,是被告主張以此抵銷管理費,自無理由。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 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依規定繳交管理費,且經原告催討未果。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1989元,及 自10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車位清潔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核與本件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引用本訴被告上開答辯理由。並聲明:⑴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4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⑶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則以:引用本訴原告之理由。並聲明:⑴反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三、本院判斷: (一)本件車位清潔費部分,反訴被告並無不當得利,已如前述,則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主文第3、6項所示。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