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鐘坤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800號法定代理人 鐘坤井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 規定記載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原告固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長林伯璋、董事張培盛、江榮芳及監察人江惠明,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被告公司之原董事長林伯璋、董事張培盛、江榮芳及監察人江惠明等人,均因前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期令被告改選,屆期仍未改選而當 然解任,是林伯璋、張培盛、江榮芳及江惠明等人均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 之現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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