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蔡敦仁

  •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冠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42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陳源龍 被   告 冠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184號2樓處所,向原告申請登記使用表燈營業用電,電號為00-00-0000-00-0,惟其積欠民國(下同)99年6、8月份電費,合計新 臺幣(下同)65,933元,經限期繳納,並派員屢催,被告均未清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費收據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 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本於供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電費65,933元,及自100年3月11日(即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