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543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陳源龍
- 被告
- 黑岩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儀鳳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100 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向原告登記申請於臺中市○○區○○路137 巷5 號之非營業用電,電號「00000000000 號」。詎積欠98年12月及99年1 、2 月電費共新台幣46,168元未予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電費欠繳明細3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據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之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