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救字第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救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林逸韋
- 聲請人
- 李思漫
- 上二人代理人
- 王耀賢 律師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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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汪世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即本院100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各一件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