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呂麗玉
- 原告曹宗湳
- 被告蔡明志即新動力汽車商行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原 告 曹宗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蔡明志即新動力汽車商行 許家欣即優仕達汽車商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