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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 當事人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李素月黃泰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05號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被   告 黃李素月 被   告 黃泰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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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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