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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73號

上訴人
唐巖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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