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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上訴人
平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清財即上益水電材料工程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18,930元,反訴部分為276,6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4,47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6,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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