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慧貞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

原告
威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峰
訴訟代理人
魏仕檳
被告
彌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顯
訴訟代理人
黃坤浩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前以其訴訟代理人黃坤浩住居新北市三重區○○○路276巷26號、票據付款地為新北市蘆洲區之陽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為由聲請移送管轄,經本院民國101年2月14日100年度中簡字第2698號裁定駁回,暨本院民事庭101年3月30日101年度簡抗字第7號駁回黃坤浩個人所為抗告確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訴訟代理人黃坤浩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聲請移轉管轄(經駁回確定,已如前述),未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則未就票款存否有何爭執,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即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訴請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113萬元,及票據提示日後之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956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  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
├─┼────┼──────┼─────┼─────┼──────┼──────┤
│⒈│彌新有限│99年7月30日 │680,000元 │陽信商業銀│100年6月23日│AD0000000   │
│  │公司    │            │          │行蘆洲分行│            │            │
├─┼────┼──────┼─────┼─────┼──────┼──────┤
│⒉│同上    │99年8月30 日│450,000元 │同上      │100年6月21日│AD000000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