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柯崑輝
- 法定代理人林文寶
- 當事人石茂昭、穩賺資訊有限公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43號原 告 石茂昭 被 告 穩賺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4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同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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