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50號
- 原告
- 嘉藝木業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補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