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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告
卓瓊華

原告與被告玉山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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