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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
    游文科

  • 當事人
    黃秀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01號原   告 黃秀珍 一、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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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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