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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告
何成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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