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許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原告
張瑞嬪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告
立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偉
被告
卓尚杰

      李惠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