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70號
- 原告
- 張瑞嬪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 律師
- 被告
- 立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偉
- 被告
- 卓尚杰
李惠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