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 原 告
- 源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進輝
- 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 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
-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