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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源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輝
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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