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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

原告
張瑪莉
被告
洪戎宏即煥然一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有所陳述,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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