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原 告 張瑪莉 被 告 洪戎宏即煥然一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有所陳述,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