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林慧貞

  • 原告
    張瑪莉
  • 被告
    洪戎宏即煥然一新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41號原   告 張瑪莉 被   告 洪戎宏即煥然一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有所陳述,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