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新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東茂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6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