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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林宗成

  • 上訴人
    蔣貴中
  • 被上訴人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蔣貴中 被上訴人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另址臺中市○區○○○路456號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訴訟代理人 賴建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出「說明訴狀」而為上訴。 惟未敘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程度。玆依上訴人第一審敗訴之範圍,核定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4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二、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書狀,載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並附繕本一份以便送達被上訴人。三、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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