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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林宗成

  • 上訴人
    蔣貴中
  • 被上訴人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蔣貴中 被上訴人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另址臺中市○區○○○路456號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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