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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13號

原告
蘇進興
被告
複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禮
訴訟代理人
宋麗慧
被告
好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瑀
訴訟代理人
吳良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6 月27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本件業經原告或被告複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好理國際有限公司任何一方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並詳予說明原告歷年每月薪資係如何計算?由何人計算?原告應否固定前往被告複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或被告好理國際有限公司之辦公室報到、打卡上下班?暨提出得據以計算原告民國98年11月份薪資之證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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