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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林宗成

  • 上訴人
    施宏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宏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7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限上訴人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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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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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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