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張輝國
- 被告
- 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超群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鑽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核定為5,400,000元(計算式:45,000元×12×10=5,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尚欠52,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