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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國簡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國簡字第13號

原告
夏興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給付判決之主文,就所命給付之對象(即應負給付義務者為何人)、標的物,必須記載明確,其記載之方法尤須具體而特定;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以「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姓名(或名稱),且起訴狀第二頁固載「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1.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2.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3.刁建生局長。4.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惟同時記載「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又起訴狀事實理由欄記載「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為國賠義務機關列為本件的對造當事人... 提起本件民事國家賠償侵權行為起訴事件」。又訴之聲明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10萬元,合計新臺幣40萬元及自100 年8 月30日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訴訟裁判費由相對人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負擔」。則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方式,即無法確認本件「被告」係「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或「張資鎮、陳清國、刁建生、張庫源」,其訴之聲明亦未表明何人(即被告)應給付,即並未明確特定而適於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原告固於101 年1 月12日傳送電子文書有所陳述,惟對於本院命補正事項之當事人姓名部分,仍重複起訴狀第二頁所載「相對人即是被訴人、犯罪行為人1.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2.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3.刁建生局長。4.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國賠義務機關: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等內容,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則未另行記載、更正,縱對照其事實理由欄記載「請求國家賠償及訴願行政救濟事項:1.旨揭各款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各款請求國家賠償新臺幣10萬元,合計新臺幣30萬元,自100 年8 月30日具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陳子敬局長應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並書面送達被害人夏興國之;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 年5 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犯行,應予據實更正及登載之;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對於100 年5 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犯行,應予據實更正及登載之;5.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應就系爭個案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予以提起彈劾懲戒訴訟監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6.管轄檢察官署(檢察一體之台北地檢署、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特偵組檢座大德、台高檢)應予踐行: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糾正救濟並指揮監督管轄檢察官署依據法定程序踐行檢察救濟之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拙愚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等內容,亦無法特定當事人為何人,暨使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達於明確特定而適於強制執行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國簡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