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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54號

給付記帳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王增隆
被告
杰碩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理鄉
訴訟代理人
吳文斌

當事人間給付記帳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捌佰貳拾元,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捌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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