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63號
- 原告
- 潘松緯
- 被告
- 暐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100年1月3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於100年3月2日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100年4月15日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異議之聲明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係在新北市○○區○○路2段68號6樓,其票據付款地亦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設於新臺北市○○區○○路三十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