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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0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063號

原告
潘松緯
被告
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100年1月3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嗣經本院於100年3月2日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100年4月15日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異議之聲明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係在新北市○○區○○路2段68號6樓,其票據付款地亦為華南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設於新臺北市○○區○○路三十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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