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800號
- 法定代理人
- 鐘坤井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記載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原告固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長林伯璋、董事張培盛、江榮芳及監察人江惠明,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被告公司之原董事長林伯璋、董事張培盛、江榮芳及監察人江惠明等人,均因前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期令被告改選,屆期仍未改選而當然解任,是林伯璋、張培盛、江榮芳及江惠明等人均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