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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80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800號

法定代理人
鐘坤井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記載被告歐克電子遊戲場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原告固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董事長林伯璋、董事張培盛、江榮芳及監察人江惠明,並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惟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被告公司之原董事長林伯璋、董事張培盛、江榮芳及監察人江惠明等人,均因前經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195 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期令被告改選,屆期仍未改選而當然解任,是林伯璋、張培盛、江榮芳及江惠明等人均已非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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